「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」業經內政部110年11月30日台內地字地1100266816號令訂定發布。
其中有關「個人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」業經本會法制委員會討論,依本(不動產估價師)行業特性調整建議,並經內政部同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8164號函告發布。
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」範本,敬請至會員專區下載。
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規定:
1.非公務機關(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)應於申請開業時,一併報請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
2.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公告指定前,已完成開業或營業項目登記者,應於公告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(111年5月前)報請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
|